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》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桂林市(含市辖各县、城区)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,分上、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。调整后的纳税期限为: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6月1日至15日;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2月1日至15日。 二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 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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